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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编号:L1003790
庐山、婺源、三清山、景德镇双卧六日 火车团
该价格是本线路常规服务标准的单人价格。实际价格因您的出发时间、酒店星级、航班或交通等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旅游预订电话:0533-2886894 0533-2886834(24小时全天候为您服务!)

第1天 淄博-[火车]九江

潍坊(14:45),淄博(16:10),济南(17:48),泰山(18:40),兖州(19:58),济宁(20:25)乘K341次空调列车赴九江。

第2天 婺源[汽车]李坑

07:15)抵达九江,乘车前往中国最美丽的乡村——婺源(车程约3小时),抵达后游览小桥流水人家【李坑】(约1小时),李坑是婺源景点一颗闪亮明珠,昔日的商贾和缙绅们留下的宅院以那些精美的木刻讲述着过去的故事。有诗云:鸟语鸡鸣传境外,水光山色入阁中,景色十分宜人;后游【晓起】古文化生态村(约1小时)村中至今仍保存有“进士第”“大夫第”“荣禄第”,各具特色的明清古建,官邸气派堂皇,民居精雕细刻,车往【江岭】(游览约1小时),沿途欣赏一大片油菜花海,就像眼前扑腾着一群金色羽毛的鸟儿,又像一面面迎风招展的黄手绢,绚烂得连整片油菜花地的上空都被辉映得发出纯金般的光泽,(由于花期受当地气候影响较大,可能会因具体天气导致观花不佳,视花期而定,敬请原谅),后赴三清山入住宾馆。

第3天 梯云岭[汽车]南清园[汽车]西海

早餐后乘索道上山,上山后观看【梯云岭景区】(游览约20分钟):仙猿牧牛,观音赏曲,老道拜月,天门群峰等。【南清园景区】(游览约3小时)神龙戏松,一线天,司春女神,巨蟒出山,万笏朝天,仙苑秀峰,三龙出海等。中餐后前往【西海岸景区】(游览约2小时),在此可亲身体验审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全长几千米西海栈道的全过程。身临西海岸,在悬崖绝壁之上闲庭信步,远观壮阔云海、恢弘晚霞、连绵群峰、幽深峡谷、气象非凡。乘索道下山,入住宾馆。

第4天 婺源[汽车]江湾[汽车]锦绣昌南

早餐后乘车返回中国最美丽的乡村——婺源(约2小时车程),游览江泽民故居【江湾】(1.5小时)。这里山水环绕,风光旖旎,物产丰富,文凡鼎盛。绿茶、雪梨久负盛名。还孕育出了清代经学家、音韵学家江永。游览中国瓷都-景德镇【锦绣昌南--昌南之窗】(游览约1小时),领略千年瓷都陶瓷文化、体验市民生活。后乘车赴九江(约2小时车程)后入住酒店。

第5天 庐山[汽车]花径

乘车赴庐山(36公里,车程约1小时),游览【庐山博物馆】、【毛主席诗碑林】、【芦林大桥】,游览寺前三株树,一树一菩提的【三宝树】、【黄龙寺】、【黄龙潭】、【乌龙潭】(游览约1.5小时)。游览白居易所题“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花径】(15分钟),游走全长1452米,庐山最美丽的峡谷、因四季花开灿若锦锈【锦绣谷】(总路线1小时20分):神龙巧救朱元璋【天桥】、无限风光在【险峰】、更有天生一个【仙人洞】。乘车返九江,结束愉快之旅!返回九江,乘K342次(18:16/K492(18:06)空调列车返回.

第6天 [火车]回到温暖的家

K342次(03:57)抵达济宁,(04:29)抵达兖州,(05:46)抵达泰山,(06:45)抵达济南,(08:22 )抵达淄博,(09:19 )抵达潍坊;K492次(05:23)抵达兖洲,(06:23)抵达泰山,(07:23)抵达济南!

费用说明
跟团游

1交通:往返空调火车硬卧,当地旅游空调车,(散拼团,当地旅游空调车按人数订车,确保每人一个正座);

2、住宿:标准双人间:

三清山:地王山庄/公路山庄/双溪山庄 (酒店不提供三人间,产生单男单女请自补房差);

九江:诚信宾馆/京九宾馆/惠亦隆/海棠商务/沙龙宾馆(酒店不提供三人间,产生单男单女请自补房差);

3、用餐:37正餐(早餐10元/人,正餐20元/人,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人数增减时,菜量相应增减,但维持餐标不变,不含酒水,整团少于5人退餐);

4、门票:上述所列景点第一大门票、三清山缆车、庐山环保车;

5、导服:当地优秀导游服务;6、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7、全程无购物、无自费;8、儿童(1.2米以内)仅含当地旅游空调车车位费、餐费、当地导服费


合同补充

鉴于《旅游法》于201310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八、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十、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一、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二、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十三、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如与《旅游法》不一致的,以《旅游法》规定为准。


合同补充

鉴于《旅游法》于201310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八、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十、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一、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二、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十三、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如与《旅游法》不一致的,以《旅游法》规定为准。